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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:如何区分股票转让与股权转让

2019-7-9 来源:互联网

【摘要】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3日-16日举行,为了更好帮助考生,对教材内容的一些不理解进行解答,网校特整理并发布“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:如何区分股票转让与股权转让?”


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:如何区分股票转让与股权转让


问题:如何区分股票转让与股权转让?

解答:

股权转让,不是股票转让,股权不同于股票,股权转让不征收流转税,这里对于企业和个人是一样的。

企业股权转让,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和涉及的印花税,并入所得额。

个人股权转让,按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,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。

个人转让债券和股票,不是转让股权,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,按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。

企业转让债券和股票,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。按转让收入减去购入成本和涉及的相关税费,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:

取得的股票股利,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,按照“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征收个人所得税;如果分得的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,暂减按50%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,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,按照税率20%征收。

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,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;转让非上市公司或境外的股票,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:

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
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,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,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。

“符合条件”

(1)居民企业之间——不包括投资到“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非居民企业”;

(2)直接投资——不包括“间接投资”;

(3)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(12个月)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。

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境内设立的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益。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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