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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

2019-7-22 来源:互联网

【摘要】网校发布“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?”,本文针对考生对教材内容的一些不理解进行解答

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

问题: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

解答:

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

(1)性质不同:行政复议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,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;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司法监督,属于司法行为。

(2)受理主体不同: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为上一级行政机关;行政诉讼的受理主体为人民法院。

(3)受案范围不同: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违法案件;复议机关除受理行政违法案件以外,还受理行政不当案件,范围比行政诉讼广泛。

(4)审查范围不同: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;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合法性,还审查适当性。

(5)审查程序不同: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;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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